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申请资料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登记窗口打印,申请人或代理人现场签字)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涉及委托办理的提供相关委托资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变更的相关材料,(原件)包括: ①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的,个人须提交公安机关证明;单位须提交工商部门或主管部门的名称变更的证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已设立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材料; ②不动产界址、面积变更的,须提交国土部门同意的相关材料;出让土地的,需要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地价款缴纳凭证原件;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③不动产用途变更的,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划拨用地土地用途变更,提交划拨用地批准证明文件;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提交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及地价款缴纳凭证;已经设定抵押权或地役权的,还应提交已经通知抵押权人或另一方地役权权利人的证明; ④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权利状况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⑤同一权利人分割、合并不动产的,须提交国土部门同意的有关材料; ⑥不动产共有性质变更: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5、依法应当纳税的,提交完税凭证。(原件) 说明:需要不动产权籍调查的,提供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包括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原件)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完成。 |
办理程序 | 申请→受理、初审→收费→复审、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
收费标准 | |
业务咨询电话0356—221809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