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申请资料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登记窗口打印,申请人或代理人现场签字)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涉及委托办理的提供相关委托资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发生变更的相关材料;(原件) ①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的,个人须提交公安机关证明;单位须提交工商部门或主管部门的名称变更的证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已设立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材料; ②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用途变更的,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土地用途变更,提交国土部门批准证明文件;建筑物、构筑物规划用途变更的,提交规划部门出具的证明规划用途发生变化的文件;已经设定抵押权或地役权的,还应提交已经通知抵押权人或另一方地役权权利人的证明; ③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界址、面积变更的,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 ④同一权利人分割、合并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的,须提交国土、规划、消防等部门的批准文件。 说明:需要不动产权籍调查的,提供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包括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产分户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原件)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完成。 |
办理程序 | 申请→受理、初审→收费→复审、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
收费标准 | 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免收,依法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业务咨询电话0356—221809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