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申请资料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登记窗口打印,申请人或代理人现场签字)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涉及委托办理的提供相关委托资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不动产发生变更的相关材料:(原件) ①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的,个人须提交公安机关证明;单位须提交工商部门或主管部门的名称变更的证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已设立抵押权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材料; ②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名称变更的,须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③不动产界址、面积变更的,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 ④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权利状况发生变化的,须提交权利状况变化的证明文件或依据; ⑤同一权利人分割、合并不动产的,须提交发生分割、合并事实的证明文件以及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⑥不动产共有性质变更: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说明:需要不动产权籍调查的,提供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包括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产分户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原件)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完成审核。 |
办理程序 | 申请→受理、初审→收费→复审、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
收费标准 | 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免收,依法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业务咨询电话0356—221809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