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事项 |
转移登记——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作价入股 |
申请材料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4、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房产分户平面图、宗海图;5、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或者作价出资(入股)协议;6、转让批准取得的海域使用权,提交原批准用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文件;7、依法需要补交海域使用金、缴纳税费的,提交缴纳海域使用金缴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登记程序 |
申请——受理——审核——登记簿——发证说明:1、本登记事项为三 级审核,由副科长、科长、副主任 共同承担。2、本登记事项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
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