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事项 |
转移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企业合并、分立、破产、兼并 |
申请材料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4、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房产分户平面图、宗地图;5、企业合并、分立、破产、兼并的材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权属转移材料、有批准权部门的批准文件;6、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提交税费缴纳凭证;7、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登记程序 |
申请——受理——审核——登记簿——发证说明:1、本登记事项为 四 级审核,由副科长、科长、副主任 、主任共同承担。2、本登记事项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
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