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事项 |
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买卖(互换) |
申请材料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许可证或不动产权证书;4、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房产分户平面图、宗地图;5、房地产买卖(互换)契约;6、划拨土地的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交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7、契税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登记程序 |
申请——受理——审核——登记簿——发证说明:1、本登记事项为 三 级审核,由副科长、科长、副主任 共同承担 2、本登记事项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 |
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