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事项 | 抵押权转移登记 |
申请资料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4、抵押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 (2)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 (3)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
登记程序 | 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 说明:1、本登记事项为二级审核;由科长、分管处长共同承担; 2、本登记事项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
办结时限 | (7)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住宅:按每宗300元收取 非住宅:按基准地价收取(有评估价的按评估价收取),收费额低于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