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事项 | 抵押权变更登记 |
申请资料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4、抵押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 5、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的,须提交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6、因申请变更登记而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 7、其他必要材料。 |
登记程序 | 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 说明:1、本登记事项为二级审核;由科长、分管处长共同承担; 2、本登记事项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
办结时限 | (7)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住宅:按每宗300元收取 非住宅:按基准地价收取(有评估价的按评估价收取),收费额低于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