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事项 | 抵押权首次登记 |
申请资料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 5、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6、价值确认书或估价报告书; 7、其他必要材料; 8、补充说明: (1)抵押人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需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等有权部门同意抵押的文件。 (2)抵押人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需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公证);集体所有制企业需提供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公证)并经上级主管机关备案;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需提供董事会决议(公证);但上述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章程。 (3)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其所有的不动产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应当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 (4)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不动产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
登记程序 | 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 说明:1、本登记事项为二级审核;由科长、分管处长共同承担; 2、本登记事项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
办结时限 | (7)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住宅:按每宗300元收取 非住宅:按基准地价收取(有评估价的按评估价收取),收费额低于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