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事项 |
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 |
申请资料 |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登记证明 4. 导致预告登记转移的证明材料 (1) 因继承,受遗嘱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提交继承权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2)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 (3) 因主债权转移导致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移或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转移的,提交主债权转让的合同和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其他必要材料。 |
登记程序 |
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 说明:1、本登记事项为二级审核;由科长、分管处长共同承担; 2、本登记事项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
办结时限 | (七)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登记费: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