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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1月1日起,需提供无使用燃煤证明

来源:晋城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发布时间:2017-10-23

 

从11月1日起,需提供无使用燃煤证明
 

为了贯彻落实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29次会议《关于加快推进市区“禁煤区”清洁取暖工作专题会议纪要》要求,我中心自2017年11月 1日起,针对市区建成区(东至白水东街、太焦铁路线,西至西环路,北至北环路,南至白水街)范围内的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大杂院、独家院,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当事人,需提供房屋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无使用燃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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