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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转移登记需缴纳1%土地出让金

来源:晋城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发布时间:2017-04-18

日前,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解决当前不动产统一登记若干问题的操作规范》的通知中指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统一缴纳成交价1% 出让金,土地性质变更为出让,土地使用期限调整为70年。

对已购公房、经济适用住房符合转移登记条件的,土地出让金按照该规定执行,如成交价低于税务部门计税评估价的,以税务部门认定的计税评估价为准。土地使用年限起始期为该宗地内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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