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小李与小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小王将自己的房屋卖给小李,因房子尚不具备办证条件,故双方约定在具备办证条件时小王无条件配合办理房屋过户。合同签订后,小李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房屋全部价款。2021年,上述房屋已具备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条件,小李多次找小王要求配合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均无果。后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晋城市仲裁委。
仲裁委调解:
小李认为无条件配合过户是小王的义务,小王认为自己当时房屋出售的价格低,而且为了配合过户还需要从外地往返多次,产生不少费用。最终经过仲裁委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小王配合小李办理房屋过户,小李另外支付小王部分经济补偿。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