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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调解】房屋买卖案例

来源:晋城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发布时间:2023-12-14

基本案情:

2018年,小李与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小王将自己的房屋卖给小李因房子尚不具备办证条件故双方约定在具备办证条件时小王无条件配合办理房屋过户合同签订后,小李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房屋全部价款。2021上述房屋已具备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条件,小李多次找小王要求配合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均无果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晋城市仲裁委。

仲裁委调解

小李认为无条件配合过户是小王的义务小王认为自己当时房屋出售的价格低而且为了配合过户还需要从外地往返多次产生不少费用最终经过仲裁委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小王配合小李办理房屋过户小李另外支付小王部分经济补偿

仲裁委调解丨房屋买卖案例(图1)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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