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2年8月30日,村委会与小张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2016年1月31日,小张成立了农牧公司,又以农牧公司的名义与村委签订了《土地承包补充协议》,农牧公司承包流转村民土地共27.4亩,流转费用由农牧公司通过村委付给村民。另外还承包村委的集体耕地15.4亩,用于农业经营活动,农牧公司每年1月10日前支付当年承包费。但自2017年开始,因农牧公司效益不好出现了拖欠村委承包费的情况,村委多次催要,但农牧公司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诿。后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2012年签订合同时,公司还没有成立,是以小张个人名义签订的,但是2016年签订《土地承包补充协议》时,公司已经注册成立,故现所欠土地承包金应由农牧公司归还。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农牧公司支付村委2017年至2021年期间的土地承包费。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 【双层经营体制与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条 【土地承包期】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