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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案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来源:晋城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发布时间:2023-11-17

基本案情:

2012年8月30日,村委会与小张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2016年1月31日,小张成立了农牧公司又以农牧公司的名义与村委签订了《土地承包补充协议》,农牧公司承包流转村民土地共27.4流转费用由农牧公司通过村委付给村民另外还承包村委的集体耕地15.4用于农业经营活动,农牧公司每年1月10日前支付当年承包费。但自2017年开始,农牧公司效益不好出现了拖欠村委承包费的情况村委多次催要但农牧公司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诿。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2012年签订合同时,公司还没有成立,是以小张个人名义签订的,但是2016年签订《土地承包补充协议》时,公司已经注册成立,故所欠土地承包金应由农牧公司归还。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农牧公司支付村委2017年至2021年期间的土地承包费

【调解案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图1)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 【双层经营体制与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条 【土地承包期】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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