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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案例】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子,配偶死亡,另一方能否全部继承?

来源:晋城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发布时间:2023-12-12

基本案情:

1998年,丈夫小刘与妻子小徐省吃俭用凑钱购买了本单位的一套集资房,一家四口一直居住至今2015816丈夫小刘不幸去世,两个孩子均已成年孩子们想着这套房屋是父母辛苦买的房子故想把房子办在母亲小徐名下

但在资料查验过程中了解到小刘的父亲2005去世,小刘的母亲2018去世,案件涉及转继承小刘的两个姐姐和一个弟弟也有继承权小徐不服认为自己辛苦买的房子与丈夫的兄弟姐妹无关故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小刘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有:配偶小徐、儿子小、女儿小、父亲刘某、母亲王某。因为小刘的母亲在小刘去世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故母亲继承的份额发生转继承,由其子女小、小、小继承(小刘的兄弟姐妹)。经过法院做工作讲解法律规定最终案件圆满解决法院出具了调解书

[调解案例]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子,配偶死亡,另一方能否全部继承?(图1)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转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遗产的认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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