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注销登记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我中心拟对下列(附表)不动产权利予以注销登记,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2017 年8月15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中心。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中心将予以不动产权利注销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开发区兰花路1442号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联 系 电 话: 0356—3211599
公告单位:晋城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2017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