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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十三)

来源:晋城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发布时间:2017-04-17
    祁红霞因保管不善,将晋建房字第S0033430-1号房屋所有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祁红霞

2017年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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