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
张玲珍因保管不善,将晋建房字第S0009545号房屋所有权证书及晋市城国用(2008)字第0120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玲珍
2017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