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不动产测绘业务,推进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根据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不动产权籍调查及不动产测绘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晋市国土资发[2018]86号)要求,决定对市本级不动产测绘业务进行规范,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拟从事市本级不动产测绘业务的测绘单位,均须经市国土资源局测绘科向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提供各测绘单位资质情况,由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予以公示。
二、从事市本级不动产测绘的资质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应当依法进行测绘项目登记,取得《山西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通知书》后,方可进行项目测量工作。
三、原已进行过不动产测量尚未提交测绘成果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将纸质和电子测绘成果全部提交至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逾期未提交的,对原测绘成果不予认可。
四、根据登记申请自愿的原则,申请人可自主选取已公示的测绘单位。申请人不便自主选取的,由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通过抽签方式遴选确定测绘单位。
五、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对不动产测绘业务实行考核管理,凡签订委托测绘协议的测绘项目,均须及时向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申报。